阿环罚〔2021〕2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西藏阿里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青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11542500MB0T029184
住所(住址):狮泉河镇陕西路2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1年1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进行环保专项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相关文件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进行环保专项并擅自投入使用,属于“未验先投”违法情形。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阿环罚告字〔2021〕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运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环保专项验收工作。
2、罚款20万元,大写(贰拾万圆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里地区行政公署或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1 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