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环罚〔2021〕3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西藏札达金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雍先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91542500735544797C 住所(住址):阿里地区狮泉河镇文化路蓬莱生态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1年1月11日至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禁燃区内,已改造的清洁能源锅炉烧煤;现场堆放的煤约40吨,地面存在大量煤灰;锅炉排放出大量烟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相关文件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在禁燃区内使用锅炉燃煤。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阿环罚告字〔2021〕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8万元,大写(捌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里地区行政公署或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