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环罚〔2021〕4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噶尔县狮泉河镇重庆原昆宾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黄永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915425235857806704 住所(住址):噶尔县狮泉河镇滨河北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1年2月9日、2月23日对你宾馆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宾馆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禁燃区内,清洁能源锅炉正在使用高污染燃料(煤);燃料库内存放大量的煤,属于高污染燃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现场执法记录、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煤)。
你宾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10日向你(宾馆)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阿环罚告字〔2021〕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宾馆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宾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万元,大写(贰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里地区行政公署或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