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环罚〔2022〕3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阿里地区札达县康乐福洗浴中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吴华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360622197609111531
住所(住址):札达县民俗一条街,康乐福洗浴中心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生态环境局札达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25日对札达县康乐福洗浴中心进行了检查,发现札达县康乐福洗浴中心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禁燃区内,康乐福洗浴中心未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情况下使用燃煤锅炉和高污染燃料(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相关文件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康乐福洗浴中心在禁燃区内,清洁能源锅炉正在使用高污染燃料(煤),存在污染大气现象违法情形。
札达县康乐福洗浴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之规定。
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5月11日向札达县康乐福洗浴中心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2〕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限期一个月内完成整改。
2.对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大写(贰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里地区行政公署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