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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22日     资料来源:      点击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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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环罚〔2021〕1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阿里地区城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91542500MA6T14HJ4P

住所(住址):阿里地区噶尔县狮泉河镇安狮路一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0年12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公司在建设过程中锅炉规模及数量、污染治理措施和平面布置等进行了重大变更,(现场主要发现的变更内容包括:增加了3台调峰锅炉,每台25吨;增加了5台柴油发电机1250千瓦;脱硫设施改造;宗地和总投资发生了变化),变更后未履行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相关文件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变更后未履行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违法情形。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0〕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89.35万元。大写(伍佰捌拾玖万三千伍佰园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里地区行政公署或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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